19548月,中共康定地委抽调原丹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柏林等四名干部筹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检察署,19551月正式挂牌办公。19553月改称“西康省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任命刘柏林为副检察长。同年10月,改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配有干部11名。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从组建至1967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被“砸烂”这13年间,甘孜州相继开展了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民主改革、平叛等一系列不间断的政治斗争和运动。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地(州)委的各项决策和上级院的工作部署,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中心工作的同时,通过依法开展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信访、控申检察等业务工作,为保卫和维护全州“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文革”开始后,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受到“造反派”不断冲击直至被“砸烂”,工作被迫停止。19676月,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干部被调离。1975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规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35,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部《宪法》。其第43条规定了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并明确规定:“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会后,中共中央以中发[1978]21号文件作出了《关于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指示》下发执行。为贯彻执行中央[1978]21号文件,中共甘孜州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根据甘孜州实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全州两级检察机关的重新设置组建及具体的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干部调配任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原则规定,以中共甘孜州委[1978]30号文下发全州各县贯彻执行。全州两级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工作依照中央[1978]21号和州委[1978]30号文件部署和要求全面展开。同年912日,经中共四川省委同意,任命原甘孜州公安处副处长裴铭儒为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原新都桥监狱政委饶定民为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年112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正式挂牌开始办公并启用印章。

机构设置

检察长

1978年恢复重建至200912月,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共历任裴铭儒、刘占军、胡天宇、红火、郑继承等5届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

1978年恢复重建至200912月,甘孜州人大常委会先后任命裴铭儒等37名同志为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业务机构

1978年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时,经中共甘孜州委批准设置了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经济检察、政工科,分设办公室。后经多次变改和增减至20091231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共设置侦监、公诉、监所、控申、民行、检察技术、监察、计划财务装备、基础处、林检处、信通处、案管办;反贪局(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综合处)、反渎职侵权局;驻狱驻所检察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教处、警务处);法警支队

检察职权

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有关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

 

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组织设置

20091231日止)

一、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党组

中国共产党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总支部委员会

(分设第一、二、三支部)

中共甘孜州纪委派驻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州察院纪检组

二、人民团体

共青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支部委员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工会委员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妇委会

 

人员配置

1978年恢复重建当年,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实有干警15 名。至2012717实有干警82名。